# 美国对60个经济体实施第301条关税，柬埔寨附加税率10%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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Original publication: 2026-07-25T02:17:53Z

美国7月24日起对60个经济体实施第301条附加关税，柬埔寨适用10%附加税率。部分经济体按最惠国税率抵扣，在途货物及商品豁免须满足具体条件。

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0时01分，美国依据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，对60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进口商品实施差异化附加关税，借口为整治供应链“强迫劳动”问题。此前依据同一法律第122条征收的临时进口附加税，原公告规定的实施期限至同一时刻。
本次措施涉及10%和12.5%两种名义税率，但并非对所有经济体统一加征相同税率：柬埔寨、英国、马来西亚等17个经济体适用10%附加税率；欧盟和台湾地区的相关产品按最惠国税率抵扣后，使最惠国税与本次关税合计达到10%，原最惠国税率已达10%或以上的，本次附加税为零；日本、韩国和瑞士的相关产品按同样方式，以12.5%为合计门槛；其余38个被调查经济体适用12.5%附加税率，均须遵守相应豁免规定。美方称，相关经济体未能充分杜绝涉强迫劳动产品流通，影响美国工人利益。
新规设置多项豁免。对于在途货物，须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0时01分前已在装货港装船并进入最终运输阶段，且在7月28日凌晨0时01分前申报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或从保税仓库提取供消费，方可适用该项豁免。钢铁、铝、汽车零部件以及石油、天然气、化肥和农牧产品等商品能否豁免，须按公告列明的具体税则范围及相应条件核定，不能仅凭商品大类认定免税。
此前，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在Learning Resources诉特朗普等合并案件中裁定，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（IEEPA）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。该裁决针对IEEPA授权范围，不能解释为否定所有其他法律项下的关税授权。本次7月措施依据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实施，与此前依据第122条征收的临时附加税属于不同法律依据的措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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