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西港与柬埔寨新闻

美国对60个经济体实施第301条关税,柬埔寨附加税率10%

美国7月24日起对60个经济体实施第301条附加关税,柬埔寨适用10%附加税率。部分经济体按最惠国税率抵扣,在途货物及商品豁免须满足具体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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原始发布时间:

原文内容

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0时01分,美国依据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,对60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进口商品实施差异化附加关税,借口为整治供应链“强迫劳动”问题。此前依据同一法律第122条征收的临时进口附加税,原公告规定的实施期限至同一时刻。 本次措施涉及10%和12.5%两种名义税率,但并非对所有经济体统一加征相同税率:柬埔寨、英国、马来西亚等17个经济体适用10%附加税率;欧盟和台湾地区的相关产品按最惠国税率抵扣后,使最惠国税与本次关税合计达到10%,原最惠国税率已达10%或以上的,本次附加税为零;日本、韩国和瑞士的相关产品按同样方式,以12.5%为合计门槛;其余38个被调查经济体适用12.5%附加税率,均须遵守相应豁免规定。美方称,相关经济体未能充分杜绝涉强迫劳动产品流通,影响美国工人利益。 新规设置多项豁免。对于在途货物,须在美国东部时间2026年7月24日凌晨0时01分前已在装货港装船并进入最终运输阶段,且在7月28日凌晨0时01分前申报进入美国消费市场或从保税仓库提取供消费,方可适用该项豁免。钢铁、铝、汽车零部件以及石油、天然气、化肥和农牧产品等商品能否豁免,须按公告列明的具体税则范围及相应条件核定,不能仅凭商品大类认定免税。 此前,美国最高法院于2026年2月20日在Learning Resources诉特朗普等合并案件中裁定,《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》(IEEPA)未授权总统征收关税。该裁决针对IEEPA授权范围,不能解释为否定所有其他法律项下的关税授权。本次7月措施依据《1974年贸易法》第301条实施,与此前依据第122条征收的临时附加税属于不同法律依据的措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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